【本報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特區公報》刊登第42/201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基於發展商無履行期限內利用土地的義務,宣告位於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大馬路、面積達十三萬四千八百九十一平方米的原「海洋世界」土地批給失效。但事隔接近一年,有關土地依舊閒置,市民仍然無法善用這片龐大而珍貴的公共資源。
早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澳葡政府刊登第32/SATOP/97號批示,將有關土地批予中華娛樂有限公司,擬興建「海洋世界」主題公園及「殺人鯨表演場」、「森林之旅」、「湖中怪」等旅遊設施,土地利用期為三十六個月,其中需於二十四個月完成各區基礎設施。後來因未及原訂一九九八年十月落成,利用期經一次延期後,亦已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一日屆滿。至二零零八年,政府編製的《〈土地法〉及其配套法例初步檢討建議諮詢文本》,曾在地圖標示有關土地為「租賃批地使用期限屆滿的土地」,顯示政府早已認定發展商無履行土地利用義務,卻繼續任其完全荒廢。
事實上,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第1/V/2015號意見書》及廉政公署《關於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曾分別披露政府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流程,包括通知承批人解釋、土地管理廳概況報告、法律廳法律分析報告、法律工作小組發表意見、書面聽證、聽證分析、土地管理廳最終報告書、工務局局長審閱、土地委員會發表意見、批示宣告失效、刊登《公報》。
面對公眾不斷催促,政府在二零零九年才啟動跟進原「海洋世界」逾期批給土地的程序,至二零一六年,土地委員會和運輸工務司司長分別正式就土地批給失效發表意見書。換言之,政府在二零一八年正式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是在土地批給的二十一年後、土地利用期屆滿的十七年後,從運輸工務司司長發表意見書到刊登《公報》,居然也要歷時兩年四個月,至今仍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才能正式收回土地。有關進度的嚴重落後極不尋常。
再者,在這不尋常過程中,政府一直以涉及行政和司法程序為由,迴避交代跟進情況,拒絕披露土地資訊,對於這片如此龐大的土地資源,究竟是否屬於利用期屆滿的閒置土地?有否批准延長利用期?倘有延長利用期的理據為何?有否展開宣告失效或科處罰款的程序?議會和公眾一概不知。即使如今已宣告失效,當中經過的時序和分析也不完整,政府也以「每一個案情況不同」、「需進行聽證程序和法律分析」等為由,不願意承諾收地時間表,上述均違背了《土地法》保障的公眾知情原則。
為此,議員蘇嘉豪現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之監察的權力,向特區政府提出書面質詢如下。敬請根據《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第十五條,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一、政府已宣告原「海洋世界」土地的批給失效將近一年,請問當局將於何時進行土地清遷,並早日收回有關土地?為了盡快向公眾釋放這片龐大而珍貴的土地資源,當局是否已同步展開用途規劃,並優先興建社會設施及創造低密度環保生態和親水空間?
二、前「海洋世界」土地的利用期早於2001年屆滿,而政府至少早於2008年已認定發展商無履行土地利用義務,請問為何延至2016年才完成研究,再延至二零一八年才宣告批給失效?政府是否承認有關程序的冗長極不尋常,有否針對當中懷疑行政失當行為展開內部調查,甚至將可能涉及刑事不法的內容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過去十數年,政府一直拒絕交代前「海洋世界」土地的法律狀況,二零一七年仍只聲稱「行政當局仍在跟進處理中」,公眾毫不知悉當時是否處於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程序,請問當局此舉是否違背《土地法》保障的公眾知情原則?為了進一步提升土地管理的透明度,運輸工務司司長曾承諾考慮往後公布批准延長利用期理據等土地資訊,請問有關公布進度為何?
蘇嘉豪:應及早釋放前海洋世界土地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