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續細則性通過《民防法律制度》
民防謠言罪須符五要件黃司強調並非話罰就罰
【本報訊】因“謠言罪”而備受爭議的民防法律制度法案,昨獲立法會大比數細則性表決通過,法案自今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強調,該法案必須符合五大要件方能入罪,警方執法過程中必須經過上級指令才作出判定,而法院亦有一定客觀判定。他重申,該法案是非常嚴謹,特區政府期望透過法案守住底線,以保障大眾利益,保護市民的言論自由。
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民防法律制度》法案,由於「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俗稱謠言罪)的條文爭議較大,多位議員先後發言表達意見。議員蘇嘉豪指出,澳門沒有必要訂立另一條民防謠言罪,同時問及批評或質疑對政府能力不足,是否已屬違法?議員林玉鳯問及在執法程序上會否向警方提供相應培訓,以訂定入罪的條件。議員區錦新認為“謠言罪”或威脅言論自由。議員高天賜則認為“謠言罪”定義模糊,擔心市民誤墮法網。
列席立法會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強調,該法案必須符合四大要件方能入罪。第一,法例列明入罪的前提一定要在特首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該罪才生效。第二,必須要有意圖,主觀進行這件事。第三,後果會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第四,編造或傳播明知是虛假,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的資訊,仍繼續傳播。第五,訊息為虛假資訊。
黃少澤稱,大災大難期間,若政府澄清虛假信息後,且經警方證實造謠者是有接收官方消息的渠道,但仍然繼續散播假信息,即構成“謠言罪”。他舉列,災難下有居民於網上稱“自來水供水有毒,千奇唔好飲”,而局方得悉網上有關言論後,會及時向自來水公司求證,並作出澄清,如作案人在本澳供水有限的情況下散播謠言,而具有目的性,擾亂社會秩序,則涉嫌違反該法案。他重申,該法案是在八號風球或更高級別的狀態下方會生效。
黃少澤又稱,警方執法過程中必須經過上級指令才作出判定,並多方核查舉證,四十八小時內呈送檢察院,檢察院按客觀依據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絕對有法可依。黃少澤強調,該法案是非常嚴謹,並非“話罰就罰”,加上“謠言罪”入罪構成要件相當嚴謹,形容“要入罪都好難”。特區政府期望透過法案守住底線,以保障大眾利益,保護市民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