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督察索賄遭檢舉
東窗事發妨礙廉署調查
判囚四年半上訴被駁回
【本報訊】勞工局一名首席特級督察向涉嫌違反外僱法的僱主索賄,被對方拒絕,並向廉署檢舉,東窗事發後有人故意漏寫報告內容,企圖妨礙廉署調查,被判入獄四年六個月,不得緩刑。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案件經審理,中院合議庭指出,上訴人不能僅以其個人觀點為由試圖推翻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裁定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
案發於二零一六年一十月,案中督察獲委派處理一宗涉及外僱的勞資糾紛時,發現資方沒有向部份外僱發放每月五百元的住宿津貼,部份外僱被安排的工作亦並非輸入時指定的工種。這名督察其後相約涉事資方到珠海會面,提出以五萬元解決對方違規問題,但遭拒絕,對方之後更去信廉政公署作出檢舉。
為妨礙廉政公署查證檢舉內容,涉案督察故意將法律上重要的事實不實載於相關文件上,以及將能反映乙公司存在違規情況的重要文件不依法載入勞工事務局的個案卷宗中,從而將與不符的事實情況反映在該個案卷宗的結案報告內,致使勞工事務局的代廳長最終基於該報告而作歸檔處理。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審理後,裁定被告索賄、濫用職權、偽造文件罪成,數罪並罰,合共判處四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由始至終保持沉默,導致審判法院只能依靠案中其它證據來衡量其之刑責,而在此過程中,原審法院不合理地偏向採納案中證人之證詞,但卻忘記考慮透過其它證據所指向的相反結論,尤其是認為證據中仍帶有“疑點”,應考慮適用存疑無罪之原則。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上訴人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以表達他對合議庭所認定的事實的不同意見來試圖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未違背任何準則或經驗法則,因此,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