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表決通過政府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議員均關注如何在保護私隱和打擊犯罪之間取得平衡,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時稱,法案主要方向與現時制度基本一致,同時亦加入保障制度,加強法官監督的權利。
黃少澤表示,隨着國家安全形勢加速複雜化、犯罪形勢日益隱蔽化,特別是即時通訊和加密通訊已普遍應用到犯罪活動之中,建立與時俱進的通訊截取制度已具有一定迫切性。特區政府期望透過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完善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制和執行機制,加強遏止嚴重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另一方面不斷優化制度,制定更嚴謹、明確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後處置制度,力求在打擊犯罪和保障基本權利間取得適當平衡,為居民基本權利構建更佳保障。
法案建議通訊截取是在別無它法下才採取的偵查措施,執行前提是偵查措施對查明事實所必須;通訊截取必須事先獲法官命令或許可,操作手續及期間受嚴格規範,以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黃少澤稱,法案主要方向與現時制度基本一致,同時亦加入保障制度,法案建議,通訊截取結束後,法官認定是屬不正當,應通知受害人,同時法案亦提出司法機關對執法者的約束,加強法官監督的權利。
黃少澤稱,在電話監聽與保護國家安全、地區安全、個人安全,應該兩害取其輕,他介紹監聽流程時指出,監聽前需做報告,由檢察官和刑庭法官同意並作出書面批准,電訊公司才會開放截聽線路,同時相關方面亦有保密義務。
黃少澤稱,若被截取通訊人士有財產損失,可向政府追討賠償,透過行政或司法途徑追討,現有法律已有相關規定;他又稱,可透過司法協助解決部份境外通訊截取的問題,並會不斷完善相關技術。
通訊截取法設保護制度 黃司:加強法官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