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署處長以權謀私案 上訴部份得直刑期不變

【本報訊】前民政總署處長涉嫌以權謀私案上訴至中級法院,被裁定其上訴理由部份成立,把其中一項以連續犯方式觸犯的“濫用職權罪”改判一項單獨的“濫用職權罪”,連同其它包括虛假財產聲明等罪,維持四年單一刑罰。

前民署衛生監督部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徐裕輝被控以“暗股”方式,分別與他人開設公司及動物診所,利用職權干預採購程式,又容許他人在私人業務中使用民署的設備及藥物。徐與另外三名被告被判“濫用職權罪”及“虛假之當事人聲明(財產申報)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四人一百二十日罰金或刑期至四年實際徒刑不等。四名被告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案情又指,徐又把其他供應商的資料“通水”予自己開設的公司,被初級法院判處觸犯違反保密罪,但中級法院認為,應同時構成涉及公務員保密義務的“違反保密罪”,以及保障權力不被濫用的“濫用職權罪”,但考慮到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被告向法院上訴,判決處罰不能重於原判),法庭不能作出相應判罰。

此外,中院合議庭還逐一駁回了其他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並最終裁定其餘三名被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