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提出系統管理_加強妥善保存與利用

【本報訊】特區政府制定《檔案法》法案,規範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對其檔案作出系統管理,加強檔案的妥善保存和利用,保護具歷史價值的檔案。法案同時建議將公共資本企業、行政公益法人,以及提供公共事業服務的機構納入私人檔案範圍內,建立私人檔案的取得機制。文化局表示,法案會列明檔案分為行政及一般職能檔案,每類檔案會根據文化局意見或所屬部門意見制定保存期限表,載明保存期限及屆滿後的處理方式。

行政會完成討論《檔案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現行規範澳門特區檔案的制度從一九八九年適用至今,為加強檔案的妥善保存和利用。特區政府制定《檔案法》法案。

法案旨在規範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對其檔案作出系統管理、保存及利用,避免對檔案造成損毀,並透過確立公共檔案移送和銷毀的恆常運作機制,妥善地保存有價值的歷史檔案,並規範公共檔案的開放利用,檔案的資訊化和轉錄,以及完善對檔案管理的監察制度。

同時,法案亦將公共資本企業、行政公益法人,以及提供公共事業服務的機構納入私人檔案範圍內,建立私人檔案的取得機制,以更好地保護澳門的歷史痕跡。

法案賦予文化局負責檔案管理方面的職責,由其轄下的澳門檔案館專責推行檔案管理工作,各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具合作義務,另將設立專門小組以替代原來的總檔案委員會。

文化局局長梁惠敏稱,公共資本企業具義務妥善保管檔案,文化局會與他們簽署協議,讓有價值檔案得以保存。至於公共部門沒有妥善保管檔案致滅失,會根據公職紀律程序處理,若是其它犯罪則會按刑法典處罰。

梁惠敏稱,法案會列明檔案分為行政及一般職能檔案,每類檔案會根據文化局意見或所屬部門意見制定保存期限表,載明保存期限及屆滿後的處理方式,法案通過後,文局亦會頒佈相關指引讓各公共部門根據指引妥善管理檔案。

檔案法提出系統管理 加強妥善保存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