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食店必需領證違者最高罰三萬五
【本報訊】《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於去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市政署提醒所有正在本澳經營的外賣食品場所均須完成登記並領有證明才能營運。至於在法規生效前已開業的外賣店則須於六個月內,即昨日或之前申請登記,並獲發登記證明才能營運,否則最高可能罰三萬五千元。
市政署表示,業界務必嚴格按照登記制度生產經營,尤其注意必須向公眾展示登記資料;而消費者亦應光顧依法展示登記資料的外賣店,確保店舖受市政署監管,為自身食用安全把關。
登記制度規定,在法規生效後開業的外賣店,須在開業前完成登記。而在法規生效前已開業的外賣店則須於六個月內,即今年五月十五日或之前申請登記,並獲發登記證明。即現時所有正於本澳經營的外賣店均須領有登記證明。
同時,法規規定,外賣店經營者須於實體店當眼處張貼登記證明;若透過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作經營或推廣,亦須於上述介面展示登記編號,以讓消費者識別。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亦須確保使用平台的場所,均已按要求作登記,並將其登記資料顯示於平台上。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被罰款五千至三萬五千澳門元。
市政署提醒消費者,在選購外賣時,應留意外賣店是否有展示登記資料。選擇依法登記及營運的外賣店,可確保店舖在市政署日常巡查及抽檢監察下運作,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