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廉署勸喻審計報告 部門領導主管可被停職

不理廉署勸喻審計報告

部門領導主管可被停職

【本報訊】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法案,在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新文本中,增加包括領導及主管人員存在過錯可被停職的條文,原因可以是未依法對廉署勸喻或審計報告作出回覆或提交意見。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政府新文本增加條文,包括領導及主管人員存在過錯可被停職,尤其是未依法對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報告作出回覆或提交意見,又或在部門或具體實體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報告後不執行相關的建議或糾正等措施時。

陳澤武又表示,任用主管及領導人員設有代任期六個月的制度,即所謂試用期,代任期間經評核適合,政府才作出定期委任,委員會認同做法具備彈性。但部份情況則不需代任期,包括曾擔任管理、協調和監控職務的人員擔任領導及主管相應或較低職級的官職,須聽取行政公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又或經適當說明理由並經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者,亦可免除代任要求。

另外,政府經考慮包括患病等特別原因,代任期不再要求須連續六個月,只要一年內滿六個月亦符合代任期條件,但代任期不得累積超過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