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任主管屬臨時性
若不合適隨時終止
【本報訊】審議中的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讓監督實體有充份時間觀察擬獲任用的官員。代任期為六個月,期間若發現不合適,可隨時終止代任。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有關法案。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讓監督實體有充份時間觀察擬獲任用的官員。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有關的代任屬臨時性,有關人員不須宣誓,確定委任後才需宣誓,有關的代任期為六個月,但期間若發現不合適,可隨時終止代任,代任期亦不會計入定期委任的任期。
法案亦提出新增“勸誡”作為內部管理措施,取代原有的公開告誡和譴責。陳澤武表示,條文適用於非嚴重過錯,目的是記錄工作表現問題,作為委任評核參考。法案又建議列出十項官員終止委任原因,委員會關注是否需詳細公佈原因,因涉及隱私和問責透明度平衡等,希望了解政府取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