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場所電力裝置
不超六十九千伏安
毋須申請使用准照
【本報訊】因應《修改〈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生效,工商業活動場所訂定功率不超過六十九千伏安的電力裝置已毋須具備臨時或確定使用准照,因此,土地工務局宣告終止相關申請程序,敬請申請人留意;同時提醒業界,日後場所其訂定功率不超過六十九千伏安的電力裝置已毋須向局方申請使用准照。
按照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將設置於經營商業或工業活動、酒店業場所業務及作辦公室用途的樓宇、樓宇部份或獨立單位的永久裝置必須取得使用准照的訂定功率,由超過三十四點五千伏安調升至超過六十九千伏安。基於該行政法規中的“過渡規定”,若該類活動場所的電力裝置訂定功率為六十九千伏安,並已於早前向局方提交有關申請但仍處於審理中的個案,相關申請程序將宣告終止。
土地工務局會同步更新相應的申請表格。此外,往後申請人毋須對申請表格上的簽名作公證認定,只需於提交申請時出示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又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