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開招標項目
引入“競爭性談判”
【本報訊】審議中的公共採購法法案,政府提出在公開招標項目引入“競爭性談判”, 包括資訊科技採購服務,但談判達至的價格和總體評分,不可遜色於最初向採購實體提出的要求。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公共採購法法案,政府提出在公開招標項目引入“競爭性談判”,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稱,“競爭性談判”主要應用場景包括資訊科技採購服務,例如政府部門將來有可能透過推出人工智能服務,協助前線應對市民諮詢工作。法案提出在沒有任何標書提交等情況下,且承投規則條件未被修改,才可轉用“競爭性談判”,不用重新開標,但談判達至的價格和總體評分,不可遜色於最初向採購實體提出的要求。
李靜儀又稱,法案引入整體最有利投標書判給準則,若屬同質性條件相近的招標,例如日常文具等物品的同質性強,可採用最低價準則,以便善用公帑,但對於異常低價標書,若沒有合理解釋,評標委員會可淘汰。
另外,政府建議未來有關租賃財貨或取得財貨的公開招標,將會透過新設的公共採購網頁和採購實體網頁公告,以開展招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