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國家安全審訊 建議採閉門進行 需徵國安委意見

涉國家安全審訊

建議採閉門進行

需徵國安委意見

【本報訊】現時本澳法庭審判聽證是公開進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提出,涉及國家安全情況下,倘法官認為公開審訊會損害國家安全利益,未來可以例外形式審理,例如閉門審訊。立法會顧問補充,法官亦需諮詢國安委意見來決定是否閉門審訊。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列席會議。

法案建議針對其它實體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均不屬申訴或訴訟的標的。委員會主席梁孫旭引述立法會顧問稱,按現行本澳法律制度,尤其《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均由單行法律具體訂明哪些是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不可申訴及上訴。梁孫旭稱,政府同意修改相關條文,僅規定國安委本身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至於其它實體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可否作出申訴和上訴,則視乎相關法律具體規定。

關於維護國安的特別開支制度,法案提出在澳門特區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有關開支。梁孫旭稱,委員會關注監督機制,政府解釋會建立嚴格內部監察及管理機制,每年亦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有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相關報告亦會公開。立法會顧問補充,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及國安委主席,同樣可監督,行政長官亦可按需要要求廉政公署、審計署協助監察。

法案亦訂明行政長官擔任國安委主席。委員會關注倘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時,國安委如何運作。梁孫旭引述政府代表稱,當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時,會由保安司司長代任國安委主席及主持會議;倘保安司司長亦不在澳,在緊急情況下,可由代理行政長官召集及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