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台

安全優先

日前一宗男童墮樓重傷案件,司警拘捕男童母親及其家傭,並以涉棄置及遺棄罪送交檢察院處理。根據澳門《刑法典》棄置或遺棄罪規定,對負有保護、看管或扶助義務的人,將不能自救的人棄置,使其處於生命危險境地,可被判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若遺棄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則刑罰加重,可判處二至五年徒刑。若行為導致被遺棄者身體嚴重受損或死亡,刑罰會相應加重,最高可判十五年徒刑。

目前男童仍在留醫,事件中相信涉案母親及家傭並非一心要遺棄男童,更多的是疏忽照顧,甚至是心存僥倖,因為男童已不只一次被獨留在家中,之前已試過兩次。從司警公佈的案情來看,男童的一舉一動應該被家中閉路電視之類的鏡頭拍下,故才知道他出事過程,可見男童家人某程度相當重視家居安全,奈何忽略了更細微地方,未有充份考慮到男童的認知能力,或許以為獨留家中“一陣”不會有問題,惟今次終於出大事!

雖然,本澳沒有法例白紙黑字寫明多少歲才可以獨留家中,但一般人會意識到把年幼的小朋友獨留家中有一定危險性,就好像讓小朋友自行返學放學,都要視乎小朋友實際情況,按其年齡作出合適安排。家長需要衡量小朋友的安全重要,還是其它事情來得緊要。事實是大部份兒童墮樓案多數因被獨留家中,這不是只有澳門,其它地方也是如此。不論如何,不怕一萬,只怕萬一。照顧小朋友定當以安全優先,避免發生意外而後悔莫及。

山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