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介紹產品涉利益屬廣告
【本報訊】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修改《廣告活動法》,建議規管代言及網絡廣告,為地產、醫療器械、保健產品等廣告訂定須遵守的專門規定。並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罰款金額,新增勸誡機制及引入保全措施及附加處罰。
有多名議員指出網絡廣告界限模糊,關注如何規管。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表示,網絡廣告跨不同司法管轄區,每個地方都無法完全規管,而本澳《廣告法》將來以廣告內容與澳門有否聯繫,包括營業場所、住所、經營業務的個人自媒體等,才能開立卷宗。至於網紅拍片介紹產品是否屬於廣告,則視乎有否涉及利益,以及可識別性。
另外,法案建議安裝廣告物工程規定由准照制度改為許可登記制度,戴建業表示,部份如外牆外掛廣告仍需向工務局申請工程准照,亦要買保險,對公眾安全沒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