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法》法案 建議十二月起生效

《海域使用法》法案

建議十二月起生效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海域使用法》並將編寫意見書。政府代表就法案新文本作出說明,委員會就相關修改建議作出討論。考慮到法案生效後,海事局尚須跟進現有准照的過渡,以及制定配套的行政長官批示,法案初步建議今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委員會主席梁孫旭表示,委員會關注的海域管理總體原則,並引述政府代表稱,《海域使用法》是《海域管理綱要法》的補充法,海域總體原則體現於《海域管理綱要法》、《海洋功能區劃》與《海域規劃》。《海域管理綱要法》已明確規定澳門海域管理的目標及應遵守的原則,用海項目須嚴格遵循該法所確立的管理目標及核心原則。

《海域使用法》,規定私人實體可有兩種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分別為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關於賠償機制,政府表示,當修改海洋功能區劃或海域規劃使海域使用人無法按憑證內容開始或繼續利用海域時,有償批給的承批人有權獲得賠償;臨時准照持有人有權獲退還准照剩餘使用期間的海域使用金。

委員會亦關注到海洋環境保護,政府代表稱,最新文本已作出優化。依據法案規定,海域使用權申請人提交用海申請及海事局所要求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後,海事局適時將申請送交環保局審查,用海項目須滿足環保局要求始得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