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禁止醫療人員
代言涉藥產品廣告
【本報訊】關於規範醫療廣告,修改《廣告活動法》諮詢文本建議禁止醫療比較廣告,如治療前後的比較,兩種不同治療方法的比較等,因不同治療個案存在個體上的差異性,功效及安全性等不能以個體作簡單比較,以及禁止由醫療人員出任涉及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產品或健康相關廣告的代言人。
文本提出調整及區分醫療相關廣告為“醫療服務廣告”、“保健服務廣告”及“保健產品廣告”,並訂明相關定義。建議明確賦予藥物監督管理局作為職權部門,負責審批醫療器械廣告及監管醫療器械廣告活動,並對醫療器械廣告訂定一般性及禁止性規定等,以加強對有關廣告的規管並保障市民大眾健康與安全。
文本建議有關廣告的審批程序,由衛生局以指引方式制訂“醫療服務廣告”的白名單,允許符合條件的相關廣告毋須衛生局事前審批,尤其包括名稱、專業資格、學歷等存在既定事實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