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博士生賄賂教授 中院維持判緩刑兩年

內地博士生賄賂教授

中院維持判緩刑兩年

【本報訊】澳門大學一名內地博士生,因未能按時提交論文開題報告,擔心被勒令退學,為確保順利畢業,遂向指導教授送上八千元「紅包」賄賂。被告在初級法院審判罪成,判處六個月徒刑,緩刑兩年。被告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案情指,被告入讀澳門大學博士學位課程,入學後不久曾向指導教授贈送一些現金禮券,當時對方已明確拒絕收受,並當面告誡被告,其具有公務員的身份,被告的行為可能構成違法。由於被告獲大學通知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之前完成並獲通過開題報告,但其提交的博士論文開題報告大綱一直未能達到指導教授的要求,將八千澳門元現金放入一個紅包,並將紅包夾在書本中,一同放置於指導教授辦公室門外的個人信箱內,企圖以金錢利益換取指導教授違背正常審核標準,通過其開題報告。指導教師發現紅包後,再次指責被告行為並將該紅包交還予他。廉署是接獲澳大教授實名舉報,經調查揭發事件。

初級法院裁定被告觸犯「行賄罪」,判處六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另需於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向特區捐獻一萬五千澳門元作為緩刑義務。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被告向指導教授給予不正當利益,企圖令對方違背正常的審核準則、降低對相關開題報告的要求而使其的博士論文開題報告獲得通過並順利畢業,明顯違背指導教授為公務員而應遵守的職務上之義務。在直接證據中雖未直接使用「行賄」或「賄賂」的表述方式,但內容均是涉及探討向教授贈送金錢的方式及金額是否足夠等,足以反映其行賄意圖。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