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採購若存限制競爭
擬最高罰判給估價一成
【本報訊】公共採購法法案新增行政處罰規定,建議若作出限制競爭行為,可科處相當於採購標的估計判給金額的百份之五至一成罰款。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完成討論及簽署公共採購法法案的意見書。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昨日表示,法案提出公共採購應遵循透明及公開原則,並新增行政處罰規定,建議若作出限制競爭行為,可科處相當於採購標的估計判給金額的百份之五至百份之十罰款,若沒有估計判給金額,則罰五萬元至五十萬元。
法案並對直接磋商的程序步驟作出扼要規範,包括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及關於談判的要求,同時規範簡易步驟,建議等於或少於一萬元的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合同可直接磋商,只要獲邀請提交投標書的實體提交報價或等效文件,判給實體可直接判給,不須開展公共採購程序的其餘步驟。
法案同時建議設內部監控制度,以及由財政局建立和管理公共採購網頁,公開尤其是公告、程序方案等重要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