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注入新技術
欠科學決策效益成疑
【本報訊】審計署工作報告披露一項全面加入新技術方案的公共服務欠科學決策。報告指出,對受眾面廣的項目全面採用新的技術方案前,應關注新方案所能達致的實際效益,促請主責部門全面檢視先導計劃的執行情況,確保將來所制訂的計劃具合理性與嚴謹性。
報告指出,該公共服務即將進行新一輪的公開招標,並經推行新技術方案先導計劃後,計劃在原有服務上全面加入新的技術方案。報告認為應關注新方案所能達致的實際效益,而非基於方案落實的容易和便利程度作出決策。同時,在評估預期成效時,應著重衡量執行效果所能達致政策目標的程度,將“能夠幫助”但實質上是可有可無的方案,與能夠起到顯著作用的方案區分開來,以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報告建議主責部門在推出先導計劃前,需要確保所制訂的計劃能夠對新的技術方案作出有效的驗證,當先導計劃的測試方案或預期結果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時,應通過更廣泛的方式驗證。因此,在制訂先導計劃時,主責部門除了需要確保測試方案具備基本技術可行性之外,還需確保方案能夠符合各項驗證標的。在執行先導計劃前,應制訂具體執行方案,並預先對先導計劃的執行結果及其它所需數據作出規範,以便日後能綜合評估推行新技術方案的利弊及整體效益。
另一方面,為確保新技術方案具備充份的決策理據,採用新技術方案時須至少滿足必要性、可行性、成本效益等基本要件,並應立足於整體社會效益作出考量,且須有文件清晰交代有關理據,而不應在沒有充份論證下決定全面採用新技術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