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教局職員騙社團資助 上訴獲中院減刑至五年

前教局職員騙社團資助

上訴獲中院減刑至五年

【本報訊】一名前教青局職員涉以權謀私,偽造文件騙取社團資助,被初級法院判處七年徒刑。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開釋部份控罪,合共判處五年實際徒刑。

案情指,被告在教青局任職期間,負責青年社團活動資助的審批及監察工作。二零一七年,被告和他人出資成立一個社團,利用涉案社團向教青局申請一系列社團活動資助,並通過製作和提交虛假報告文件,欺騙教青局批給超出實際可資助的金額。並一直向上級隱瞞其與涉案社團之間存在的利害關係,未有遵守迴避義務,直接處理該社團及與之相關的活動資助申請、監察該等活動的資助情況等。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於二零二三年裁定被告觸犯十八項詐騙罪、十九項偽造文件罪、七項濫用職權罪、兩項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三項電腦偽造罪以及一項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共判處七年實際徒刑。被告不服,遂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開釋被告十八項偽造文件罪以及四項濫用職權罪,裁定被告觸犯十八項詐騙罪、一項偽造文件罪、三項濫用職權罪、兩項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三項電腦偽造罪以及一項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數罪競合,合共判處被告五年實際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