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法規範廣告
冀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報訊】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制定《廣告法》法律草案。法案建議對包括合法性、可識別性及真實性原則,以及受禁止的廣告內容的規定作進一步優化,作為廣告須遵守的核心規範。
行政會完成討論《廣告法》法案,特區政府將把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表示,廣告活動法生效至今已逾三十五年,隨著社會發展,廣告的業務模式、宣傳形式及傳播媒介均發生重大轉變,同時,為配合特區政府着力優化營商環境及推動簡化行政准照審批程序的施政目標,須全面檢討和完善現行法律,特區政府經充份分析相關公開諮詢收集到的意見後,擬定廣告法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建議新增規管代言廣告及網絡廣告的規定;建議為特定廣告,包括房地產廣告、醫療器械廣告、保健產品及奶粉廣告等訂定須遵守的專門規定;建議將廣告物安裝由准照制度改為許可及登記制度,並對廣告物的安裝視乎其高度及尺寸訂定特別規定;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建議修改現行與藥物相關的法例,容許在毋須取得許可下,在展銷會對特定種類的藥物作廣告宣傳及銷售。
法案同時建議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放寬室內廣告及不屬特定地段作廣告宣傳毋須取得文化局的評估及具約束力的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處罰制度,法案建議適當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並新增勸誡機制以及引入保存措施及附加處罰。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稱,網絡廣告是新興事物,法案將明確規範凡在澳門銷售、交易或提供服務,且其廣告行為與澳門存在特定“連結”,均受到法案規範。廣告中無論傳統代言人還是新興的直播營銷人員,均必須遵守《廣告法》的核心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