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廣告代言人責任 禁推薦未經使用商品 規範網絡營鎖直播主

明晰廣告代言人責任

禁推薦未經使用商品

規範網絡營鎖直播主

【本報訊】網絡營鎖活動日趨普遍,修改《廣告活動法》諮詢文本中提出,規範網絡宣傳及直播營銷活動參與者,包括平台所有人及直播主等,禁止廣告代言人推薦未使用的商品,並明晰責任。

諮詢文本中指出,廣告客戶、公司、中介人與代言人等與廣告存在利益關聯,有責任了解及遵守規則,對違法廣告承擔責任,建議規範新型廣告模式,明晰廣告代言人責任,禁止代言人推薦未使用的商品;禁止不具相關專業知識人士推薦專業性質商品或服務。文本同時提出優化行政處罰制度,明晰不同主體應負的違法責任,訂定處罰金額,以及需承擔的違法責任,適當完善調整繳付罰款的連帶責任規定。

對於如何證實或監管廣告代言人有否使用所代言的商品,經科局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稱,文本建議廣告代言人有合作義務,包括要求提供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證據、合約內容,並區分廣告代言人與廣告演出的分別,強調廣告代言人責任較大。

文本又建議規範網絡宣傳及直播營銷活動參與者,包括廣告客戶、廣告公司、平台所有人及直播主等,明晰責任,同時規定彈出式廣告能被一鍵關閉等,確保互聯網用戶正常使用網絡權利。

徐秀玲稱,綜合各地有關廣告規管來看,廣告主體普遍是指用作傳播廣告訊息媒介作出的廣告,才會受到規管,並非所有涉及商品、服務宣傳必然受到規管,她舉例如直接推銷、直播帶貨或涉及消保法有關誤導性營商手法,因此要結合現實情況來分析每宗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