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內未作行政決定 擬追究紀律責任增擔當

修改《行政程序法典》進行公開諮詢

法定期內未作行政決定

擬追究紀律責任增擔當

【本報訊】修改《行政程序法典》諮詢文本提出,將行政當局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就利害關係人的要求作最終決定,由現時的“默示駁回”,改為構成“不履行作出決定的義務”,利害關係人可視乎情況,採用合適的行政及司法保護手段,除非規定的例外情況;若沒有按義務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決定,將產生紀律後果。

文本同時提出引入領導程序的負責人制度,將“領導程序”與“作出最終決定”的職權分開,從而簡化程序當中的決策流程,使行政當局的運作更為有效及公正。領導程序的負責人須編製報告書,並需載明指出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內容摘要、以及對決定作出建議等,而送交報告書的期間為三日。

文本亦提出加強責任擔當,明確規定如出現不遵守作出程序決定期間的情況,應由領導程序的負責人,向部門的最高領導人或合議機關提交通知及合理解釋,以查明是否存在倘有的紀律責任。

此外,文本提出修改聽證制度,包括引進視像會議等電子聽證方式,並統一規範免除預先聽證的情況。法務局代局長吳子健指出,由於二十七年前未有視像會議等科技手段,《行政程序法典》沒有相關規定,導致視像會議效力缺少法律依據,修改相關條文後,理論上所有會議均可使用視像方式,若有與會者未能親身出席可透過視像出席,保證會議有效。

關於文本建議新增電子行政原則,容許以視像方式舉行及出席合議機關會議並作出決議;建議以電子方式便利提交申請和可線上發出證明。吳子健認為,修改法典絕對會提升跨部門協作程序,例如市民透過統一平台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只需要提交一次,部門間資料共享,減省重複多次遞交,他相信對於梳理部門間現有的多餘程序非常有幫助,又稱電子化節約市民與政府的時間成本,相信長遠只會“愈慳愈多”。

諮詢文本又提出優化一般原則與迴避制度,包括新增引入合理原則、合作原則、善意原則及電子行政原則,同時細化適度原則;至於迴避制度建議從公共行政當局機關據位人或人員的配偶或血親,擴展至類似配偶狀況下的同居者、受監護人及無因管理人等,以進一步確保公正無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