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建議三方式用海 收費擬特首批示訂定

法案建議三種方式用海

法案建議三方式用海

收費擬特首批示訂定

【本報訊】正在立法會小組委審議中的《海域使用法》法案,建議海域使用包括三種方式:(一) 由政府自行開發,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決定;(二) 若交予私人實體使用,則按“專用批給”或“臨時准照”制度處理;(三) 私人實體可主動提出申請,須參照政府已公佈的《海洋功能區劃》及《海域規劃》兩份指導文件作為項目規劃依據。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首次細則性審議《海域使用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向傳媒介紹,政府按策略定位及區域協調原則,將海域功能劃分為三個級別:第一級類別包括海洋發展區、海洋保護區及海洋保留區;第二級依據區位條件及主導功能劃分,例如交通運輸用海區、旅遊文體用海區等;第三級則以用海需求及開發狀況為導向,例如港口區、航道區、風景旅遊用海區等。

梁孫旭又引述政府表示,將來海域使用的收費金額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政府將參考實際情況作出調整。目前收費依據是按照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執行,未來訂價將會參考現行標準及其它因素(如項目性質、用海面積等)作綜合考慮。

梁孫旭稱,海域使用主體分為公共實體與私人實體兩類。公共實體因履行公共職能或為實現公共利益而有用海需要,主要沿用過往管理慣例,參照公產管理制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方式批准有關公共實體按海域的特定用途使用。

私人實體使用海域必須預先獲得政府批准。為落實管理,法案建議根據海域使用的性質與期限,建立兩類管理制度:第一種為“專用批給”,適用於需長期、穩定使用海域的項目(如海上基礎設施等),由行政長官以專用批給方式批准並簽訂批給合同作為使用憑證;第二種為“許可制度”,適用於臨時性或短期性用途(如海上施工等),以行政許可方式審批,並以發出臨時使用准照作為憑證。相關申請初步建議由主管部門(海事局)綜合考慮,依法評估後作出審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