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交通事故司機車主
需提供必要資料助查
【本報訊】政府向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提交的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新文本,新增要求涉及交通事故的2司機及車主有義務向執法機構提供必要的調查資料。特別是當涉及外地人或公司登記的車輛時,方便警方更有效地識別駕駛者及車主,並確定相關違法行為的責任人。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會上討論到投保義務、合作義務、程序規定。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委員會冀了解加入合作義務條款的原意,政府回應稱,過往在調查交通事故時,往往面臨登記車主未必是本地人或為公司名義登記的情況。因此,建議新增條款,要求自然人和法人在交通事故調查中提供必要的協助。特別是當涉及外地人或公司登記的車輛時,方便警方更有效地識別駕駛者及車主,並確定相關違法行為的責任人。
根據現行法例,所有機動車輛及其掛車必須購買保險才能在公共道路上通行。李靜儀指出,法案建議加入半掛車。此外,委員會關注現行規範汽車保險的法律制度自一九九四年頒佈至今,建議政府未來檢視及完善相關保險制度,以便更好地與道路交通法相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