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巴士上伸懶腰博懵 性騷擾鄰座女子罪成

男巴士上伸懶腰博懵

性騷擾鄰座女子罪成

【本報訊】一名男子涉嫌在巴士上頻繁高舉隻臂“伸懶腰”,刻意以手觸碰鄰座女乘客手臂和大腿,被控性騷擾罪,判處三個月徒刑,緩刑一年。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案情指,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下午,案中受害女子乘搭巴士由新馬路前往關閘,坐在後車門右方第一排靠窗座位,被告隨後坐在其旁邊。巴士行駛期間,被告四分鐘內三次大動作地高舉雙臂“伸懶腰”,並在過程中刻意以右手臂觸碰受害人沒有衣服覆蓋的左手手臂。隨後巴士停站上落客期間,被告又刻意以右手觸摸穿著短裙的左大腿。受害人隨即站立離座並走向車廂後方找其丈夫協助,並於巴士抵達總站後報警。

案件在初級法院經審理後,判被告三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另須向受害人支付五千澳門元作為損害賠償。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依據被告客觀行為,得出被告“為滿足性慾”及“故意使受害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之判斷,完全符合一般經驗法則與常理,並無任何審查證據方面的瑕疵,亦未見違反疑罪從無原則之情形。判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