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醫療機構發牌
擬衛局一站式主責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審議《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案。委員會主席黃潔貞及秘書李良汪表示,未來衛生局將負責私營醫療機構的一站式發牌程序,涉及其它部門的事務也可通過衛生局協調處理,相關申請人毋需再到其它部門。
黃潔貞指出,法案的立法原意是放寬私營醫療機構的准照制度,以推動大健康產業發展。現行私營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衛生中心、產院、護理中心、臨床分析實驗室、放射實驗室、診療中心或治療中心等多種類型。法案建議醫療機構類別由現行八類調整為三類,包括醫院、日間醫院及診所。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衛生中心等未來如何歸類。
法案建議未來私營醫療機構需設立技術指導,其中醫院技術指導需具備至少十年專業經驗,日間醫院為五年,且技術指導不得兼任不同機構的技術指導員。黃潔貞稱,法案未明確准照持牌人能否同時擔任技術指導,也未說明技術指導是否為全職或兼職,以及執業年資是否需連續,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
在發牌制度方面,法案建議醫院、日間醫院及多於一人的診所適用牌照制度,而一人診所則適用登記制度,相關登記與准照由衛生局局長按照技術指引發出。議員們關心一人診所的登記制度與多人診所的准照制度之間的差異,以及未來如何確保一人診所的醫療質量。
李良汪引述政府表示,新制度下綜合型診所的申請時間將從七十五個工作日縮短至五十個工作日。然而,有委員反映,業界在申請診所准照時,問題未必出在衛生局環節,因此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部門間如何協作,以及如何使牌照申請更便利、要求與指引更清晰。
在准照有效期方面,現行法令規定醫院、診所的准照及執照有效期均為一年,且可按相同期限續期。法案建議將醫院、日間醫院及診所的准照有效期分別設為一年、二年及三年,並得以相同期間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