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規管海域使用
批給擬最長十五年
【本報訊】政府制定《海域使用法》法律草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明確海域屬公產,提出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私人實體須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並須繳付海域使用金,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行政會完成討論《海域使用法》法律草案。根據《海域管理綱要法》規定,澳門特區政府根據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國務院令授權行使海域管理權,規範與海域有關的活動。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表示,為有效管理海域,特區政府具職權推動制定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規,通過批給、許可或其它方式,批准海域的使用。為此,特區政府展開了《海域使用法》的立法工作,制定關於海域使用的法律制度。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表示,法案規管較長時間佔用海面或海底的行為,例如專用批給涉及長久性使用海域或重大投資,批給期限為二年至十五年;而臨時使用准照則為短時間使用,不涉及重大投資。至於一般的海上體育比賽、短期活動或航行,則屬於海事活動,只需按現行程序申請批准,不納入這個法案規管。她強調,審批私人用海申請時,政府會確保符合海洋功能區劃,避免用途衝突,當中亦要公開競投。
法案訂定海域使用和利用的條件,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的現象。黃穗文稱,本澳八十五平方公里海域中,目前有三十平方公里已使用,若有私人實體獲批後未有依法保護或定期維護,將面臨處罰;當局亦會聯同海關等部門巡查,消除監管死角,防止海域被非法佔用。積極保護海洋環境,減低用海項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