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家事案調解要求 立會冀說明法律定義

結束家事案調解要求

立會冀說明法律定義

【本報訊】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正在審議中,立法會三常會希望政府說明結束家事調解程序的要求,包括達成和好、達成和解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的法律定義,在法案中進一步完善。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稱,現時共有三十多間社區服務中心,約有二千多名註冊社工。法案提出由社會工作局編製和更新家事調解員名單,以及指定家事調解員。政府代表早前表示透過社服機構挑選民間社工,委員會關注選拔標準,以及當中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理性等。

黃顯輝又稱,由於民法典規定非過錯方提起訴訟離婚期限為三年,而法案要求有訴前調解,相關的程序需時六十天或以上,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引入中止計算除斥期間的條文,以保障非過錯方的權利。委員會將再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並爭取在今個會期內完成法案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