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降“電的”要求標準 監察取態與初衷背馳

自降“電的”要求標準

監察取態與初衷背馳

【本報訊】為紓緩市民出行的問題,特區政府先後兩次就特別的士准照開展公開競投,合共三百輛電召的士。審計報告指,交通事務局自行放寬“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惟即使放寬標準,在審查期間,承批人每月仍未能達標。審計署表示,為紓緩社會大眾“搭車難”的問題,交局必須以堅定決心妥善履行法定監察職責,全面檢視及查找不足,及時糾正。

審計報告表示,特別的士自二零一七年四月起陸續投入營運,當中第一批合共一百輛俗稱“藍的”之經營期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二批合共二百輛“紅的”則至二零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期滿。兩次公開競投均由同一承批人中標,根據批給合同,承批人繳付予特區的回報,以每年每個特別的士執照六千澳門元計算。

報告稱,交局自行將計算“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參數,由“已發出的士執照數量”放寬至批給合同沒有規定且由承批人提供的“當月可安排營運的最低車輛數量"。以“紅的”今年一月為例,按交局放寬的參數計算,“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較以原參數計算的數量減少約二成四。而即使放寬了標準,在審查期間,承批人每月仍未能達標。審計署認為相關調整變相予承批人主導,對善意相信同遵守規則的競投者有欠公允。

此外,由於不同時段均訂定了車輛營運比率,承批人應有不少於二成的車輛作調配,因此以有關車輛老化而影響“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理由並不成立。同時,有關有一定數量的“候召中”車輛行駛便可滿足市民出行需求的說法亦欠理據,除了有關數據顯示未能成功召車的比率甚高外,部份情況也基於召車系統僅供搜尋指定範圍內的車輛,若車輛不在限定範圍內則無法即時召車,故難以印證交局的推論,亦不能成為放寬標準的理由。

審計署指出,種種問題反映監察實體的監察取態與特區政府初衷背道而馳。處罰只是最後的監察手段,批給合同的條款設定和執行監察均由交局跟進,為紓緩社會大眾“搭車難”的問題,交局必須以堅定決心妥善履行法定監察職責,全面檢視及查找不足,及時糾正,並在未來倘開展的新批給程序中訂定能有效回應社會訴求的招標條件及合同條款,設定相應的監察措施,以謀求公共利益為根本目的,盡力滿足大眾的出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