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特定家事 倡必須訴前調解

離婚等特定家事

倡必須訴前調解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完成討論及簽署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意見書,將送交立法會全體會議審議。法案建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等特定家事案件的訴訟前,必須向社工局申請訴前調解,並且調解服務將由特區政府免費提供,所有相關開支將由現有預算支付,毋需新增撥款。法案建議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法案又建議由社工局指定政府或民間社服機構社工擔任調解員,調解員沒有報酬。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解釋,目前適用法案建議範圍的特定家事案件每年約二百多宗,而現時約二百名至三百名社工從事家庭輔導工作,今年起將開展調解員專業培訓。

黃顯輝稱,政府上月底提交的第二文本接納委員會部份意見作出修改,委員會表示認同。委員會再次關注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的四十九名本澳調解員沒被納入資格,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相關調解員主要為律師,另有數名屬私企法律顧問,工作內容或與家事調解無關。政府強調,希望對有關訴前調解工作做到“可控可管”,倘未來有關工作具成效,會考慮逐步擴大調解員資格範圍,委員會尊重政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