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獲立會通過
建議設立二種牌照
【本報訊】立法會昨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通過電信法法案,當中建議設立二種牌照,分別為設置、管理及經營公共電信網絡牌照,以及提供電信服務牌照,最長有效期分別十五年和八年,持牌人數量不設上限。
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表示,未來聯營公司會負責電信管道規劃、建設、維護和營運,以體現特許資產的共用,以及打破資源壟斷,降低入場門檻。他指出,電信法未來若細則通過並實施,同時會成立聯營公司管理特許資產,而日後地下特許電信管道開放,不是由電信法直接規管,將來交予有關專營的聯營公司負責。聯營公司需收支平衡,故亦需收取一定費用提供服務。
另外,譚偉文指出,政府非常關注現時澳琴電信服務,由於兩地法制不一,現時澳門營運商只可在本地經營,內地營運商如需在澳建網,亦需領有本澳牌照。政府正探討跨境電信業務銜接,包括研究澳琴實現直接通訊的可能性,另外亦透過CEPA機制,與內地相關部門提出訴求,政府仍在跟進,會盡快推動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