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場類型“五簡二”
酒店外擬歸市署監管
【本報訊】《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建議將現行五類場所簡化為兩類,即餐飲歸同一類,舞廳單獨一類,日後酒店外的餐廳及酒吧納入市政署統一監管;酒店內的餐飲場所及舞廳則由旅遊局規管。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三常會主席梁孫旭表示,法案建議將現行五類場所簡化為兩類,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合併為“餐飲場所”一類;舞廳因運作模式獨特,維持單獨一類。即日後酒店外的餐廳及酒吧納入市政署統一監管,
梁孫旭表示,為便利經營者申請准照,簡化場所類別,避免開展復合業務時衍生額外的牌照申請程序,故法案統一餐飲場所的類別。會上有委員關注“酒吧”牌照的問題,他引述政府解釋稱,法律層面將不再保留“酒吧”這一法律名稱,但酒吧仍可繼續經營相關業務。此外,酒店內的酒吧禁止十八歲或以下人士進入,而酒店外的酒吧則無此限制,但所有場所均需遵守“控酒法”,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含酒精飲品。
資料顯示,目前澳門共有十一間舞廳,其中一間同時持有餐飲及舞廳營業執照;持有市政署有效飲食牌照的場所共二千零九十五間,飲料牌照場所一百八十三間,合計二千二百七十八間。法案通過後,酒店以外的餐廳及酒吧(目前約一百五十三間,包括三十七間酒吧)將歸由市政署管理,市政署監管的飲食場所數量將相應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