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法案設過渡規定 確保特色老店可續營運

餐飲業法案設過渡規定

確保特色老店可續營運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審議《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的工作及簽署了意見書。政府經聽取意見後,訂定了多項確保現時已獲發牌照的場所可繼續營運的過渡性規定,明確現有的特色老店場所在牌照續期時,毋需符合有關不動產用途要求。

法案是特區政府落實公共服務的“放管服”改革理念,建議在確保建築、消防和食物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進一步放寬、簡化和完善現行餐飲場所的發牌制度。委員會贊同及支持政策理念,並指出降低餐飲業入門要求並不等於降低從業要求,在簡化發牌程序的同時,亦要保障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食品安全等公共利益。

法案建議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委員會主席梁孫旭表示,委員會關注現時不少特色老店所在不動產的物業登記用途,可能並未完全符合法案的要求。政府經聽取意見後,訂定了多項確保現時已獲發牌照的場所可繼續營運的過渡性規定,明確現有的特色老店場所在牌照續期時,毋需符合有關不動產用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