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工務局長貪污案_十八被告罪名成立_最高判監禁廿四年

前工務局長貪污案

十八被告罪名成立

最高判監禁廿四年

【本報訊】工務局兩名前局長李燦烽、賈利安和商人貪污案昨日在初級法院宣判。正被羈押的李燦烽共被判二十四年實際徒刑,已離澳多年,一直身處外地的賈利安被判囚二十年。另外兩名被羈押的涉案商人蕭德雄、關偉霖及吳立勝分別被判二十四年、十八年和十五年徒刑。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宣形容案件行賄受賄的方式較歐文龍案更迂迴,更突顯他們有違法。

李燦烽涉及的一項黑社會犯罪集團罪、十二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十項加重清洗黑錢罪、一項偽造文件罪,以及四項資料不正確罪均成立;賈利安則涉及的一項犯罪集團罪、五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六項加重清洗黑錢罪均成立。

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宣讀判決近兩小時,案件涉及多幅土地項目。盧映霞表示,賈利安一九九八年所製定的路環疊石塘山項目的街線圖,是符合政府當時提出且無刊登的路環整治計劃,其後他於二零零九年將有關項目交給資歷較淺的下屬跟進,是為了更好操縱下屬放寬限高。盧映霞表示,結合控方提交的文件、電話紀錄對比街線圖發出時間等證據,均顯示賈利安透過家屬收取項目申請人的利益,利用局長身份作違背及莫視公共利益的不法行為。

盧映霞又稱,李燦烽在工務局任職多年,理應知道疊石塘超高樓項目不符合規劃,以及惹起不少爭議,但李燦烽接任工務局局長後沒有避嫌,處處維護商人,積極促成項目,證據亦指出他們利益輸送的時間地點與項目文件的批給時間具有十分高的吻合度。

她又指,李燦烽和賈利安在作出決策前會與案中多個被告有電話聯絡,而案件行賄受賄的方式較歐文龍案更迂迴,越突顯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足證存在受賄違背職責作出不合規情況。

案中二十一名被告,只有吳立勝的妻子潘暖荷、契女梁嘉儀、第十九被告李海燕脫罪。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向無到庭的被告發出拘留命令狀。檢察院建議對在場被判刑的被告採取羈押措施。合議庭主席盧映霞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以及過去同類案被一審定罪的嫌犯,大多在上訴期內逃去無蹤,決定採取羈押措施。

李燦烽聞判後在庭上激動呼冤,多個辯方律師不服判決,其中律師歐安利當庭代表吳立勝提出上訴,並反對羈押,指吳無逃走危險。吳立勝表示,自己已七十五歲,百病纏身,希望法官開恩。

第五被告史鐵生被判刑二十年,第七被告吳驥年被判刑八年半,第八被告劉寶芳被判刑十年,第十被告黃其俊被判刑七年半,他們均反對羈押。

李燦烽判監廿四年(資料圖片)

賈利安判監二十年(資料圖片)

貪腐案各被告判決如下:

第一嫌犯李燦烽:判處24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二嫌犯蕭德雄:判處24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三嫌犯關偉霖:判處18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四嫌犯吳立勝:判處15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五嫌犯史鐵生:判處2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七嫌犯吳驥年:判處8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八嫌犯劉寶芳:判處1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嫌犯黃其俊:判處7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一嫌犯左天賢:判處3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十二嫌犯賈利安:判處2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三嫌犯李惠清:判處12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四嫌犯鄺尹詩:判處15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五嫌犯文禮聰:判處15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六嫌犯蕭家權:判處9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七嫌犯胡家儀:判處1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八嫌犯李涵:判處18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二十嫌犯李永峰:判處3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二十一嫌犯尤曉娜:判處3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至於,第六嫌犯潘暖荷、第九嫌犯梁嘉儀及第十九嫌犯李海燕被指控以直接共同正犯等多項罪名,均判處罪名不成立。

另外,案中的其它扣押物、案中所涉及的犯罪所得、由案中所涉及犯罪而衍生之所得、被第一嫌犯李燦峰所隱瞞的財產(尤其考慮到檢察院所提出的申請),相關合議庭考慮到案中涉及大量的扣押物或被查封之物(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同時為免影響案件判刑部份的程序,針對該等事宜法院將適時再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