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講到,明朝為了管理澳門而有法可依,於是透過澳門的廣東巡視海道僉事俞安性在澳門刻碑,宣示管理規定。之後,到了萬曆四十二年(1614年),兩廣總督批准公佈制定的《海道禁約》,正式白紙黑字訂立法律去管理澳門。
當時,澳門作為貿易港口,居澳葡人主要從事貿易活動,他們自治組織機構議事會,負責管理葡萄牙人的貿易,理事官兼任司庫,也稱庫官,徵收葡萄牙商船進口稅,該稅占貨物總數的5%,征得的貨物出售後,其中1/5金額屬於國王,其餘作為市政經費。議事會每年召開會議聽取財政收支情況報告,安排財政支出,並由議事會與長老決定對各類進口貨物徵收關稅的稅率。
明朝一直都對澳門不斷強化治理,居澳葡人自治機構議事會是被視作為香山縣統屬機構,居澳葡人在自治基礎上,亦必須服從明朝地方官府的管轄,一旦居澳葡人有超出廣東地方政府規定的自治管理治安範圍和有侵犯中國主權的舉動,就要受到明朝地方官員的指責和制裁。
明朝澳門治理形態的形成,其實並非獨創,而是仿照唐宋兩代管理廣州外國僑民的「番坊」制度,可能也參照元代以來在少數民族中實行的「以土官治土」的土司制度,因此葡萄牙人的首領視同「番長」、土司,于1584年任命他為中國第二級的官員,稱之為「夷目」。(本系列待續)
圓明園被焚掠(互聯網圖片)
明朝給居澳葡人有限自治
明末時期澳門的管治狀態系列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