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志案第二階段宣判 多項罪成改判廿四載 兩共犯刑期十五年起

中院宣判江志改囚廿四年

江志案第二階段宣判

多項罪成改判廿四載

兩共犯刑期十五年起

【本報訊】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及瀆職案第二階段審訊,昨日上午在中級法院宣判。在首階段案件被判囚二十一年的第一被告江志,聯同次階段案件罪名成立,改為被判囚二十四年;第二被告何金明被判囚十五年;第三被告蔡秀英被判囚十六年九個月;第四被告關凱倫獲判無罪。

控罪指以江志為首的犯罪集團在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二二年,與當時律師何金明、商人蔡秀英等人合謀利用職務之便,協助多宗刑事案件“拆案",涉及黑工、毒品、偽造文件及販賣人口等案件獲歸檔處理,嚴重破壞司法公正。

中級法院院長蔡武彬在宣讀判決書時列舉多宗由江志負責的案件,證實他利用助理檢察長職務之便,在承辦偵查卷宗過程中將案件歸檔,使涉案人免除控罪,並向涉案人收取利益。部份案件還顯示江志與何金明或蔡秀英分工合作,利用江志公務員身份作出違背職務的行為,促使案件歸檔,令涉案人免受刑事追究。

蔡武彬指出,江志作為澳門回歸時宣誓就任的檢察官,身居高位,理應恪守法律原則、廉潔奉公,為特區政府把關,但卻以權謀私,觸犯法律。對澳門影響深遠。至於何金明,蔡武彬指出他雖曾致力社會公益,惟身為律師應為正義與法律服務,保持獨立性及公正無私,遵守職業守則,但在本案犯罪故意情節嚴重。

最終,法院裁定江志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黑社會罪數罪並罰後,最終江志被判處二十四年單一刑罰,何金明及蔡秀英觸犯受賄及黑社會罪等,分別判處十五年及十六年九個月。

關於第四被告關凱倫,合議庭認為,關凱倫所作僅屬律師的代理行為,未查獲證據證明其直接參與“拆案”活動及分享利益,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開釋全部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