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安委法
今起正式生效
【本報訊】特區政府頒佈《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今日起正式生效,配套行政法規《國安委秘書處的組織架構和運作》同日起實施。
維護國安委法律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核心,優化國安委性質、職責、職權、組成及運作,規定國安委具職權判斷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及作出決定,並賦予有關決定執行力。法律同時擴充國安委的組成,並設立國安委秘書處,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
訴訟程序方面,法律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相關規定,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許可機制,如法官認為某一訴訟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必要,應將案件資料送交國安委,如國安委決定存在國家安全保護利益的必要,則法官應啓動相關機制。在獲國安委確認的情況下,如公開某些訴訟行為會損害國家安全利益,法官應決定不公開。
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法律明確設立開支的特別制度,並建立相應的監控機制,規定每筆支出均須經由行政長官許可或在授權範圍內由國安委秘書長許可,而秘書長亦需在年底向行政長官遞交相關開支紀錄,由行政長官作出批閱。此外,政府每年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有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而有關報告須予以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