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毆父打仔漢罪成 中院改判緩刑三年

涉毆父打仔漢罪成

中院改判緩刑三年

【本報訊】一名男子涉嫌毆打兒子和父親,被控家暴和加重傷人罪成,被判處三年實際徒刑。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經審理,中院改判被告觸犯兩項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兩罪並罰,合共判處二年徒刑單一刑罰,緩期三年執行。

案情指,被告與兒子關係極度疏離惡劣。被害人自幼經常遭受被告打罵,長期飽受虐待,並被診斷為持續性憂鬱症、焦慮症及邊緣人格障礙,屬輕度精神殘疾人士。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晚,被害人在家中飲酒後毀壞物品。翌日凌晨一時,被告返家見狀後訓斥兒子,雙方並發生拉扯,被告多次用手掌摑及揮拳襲擊被害人面部,將其壓在地上,導致其面部挫傷、鼻骨骨折及右上顎竇右前壁骨折,需一個月康復。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早上,被告與其父親在家中發生爭執,用右拳擊打被害人嘴部,致其右下頜牙齒鬆動,需拔除縫合,傷勢需五日康復。被害人雖在庭審中拒絕作證,但案發當日曾向警方詳細陳述被毆打經過並要求追究刑責。

中院在判詞中指出,考慮到被告目前已與兩名被害人分開居住,雙方可能產生衝突的可能性大減。再者,考慮到被告的人格,其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的各種情節,以及其經濟狀況,尤其是其現時仍需供養一名年幼未成年人,中院決定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