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消費稅規章
設“清關時繳納制”
優化程序便利營商
【本報訊】特區政府修改消費稅規章,建議在現行擔保制度中增設“清關時繳納制”,在指定的銀行開立帳戶,以便預留相應金額以繳納消費稅款項,當產品清關時,獲確認從帳戶成功扣除相應款項後,有關產品方可進口本澳。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消費稅規章〉》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表示,今次修法將進一步完善現行制度,以避免先繳稅後退稅的繁複繳稅程序,便利經營人繳納消費稅,達致優化營商環境的施政目標。
經檢視現行《消費稅規章》就產品進口本澳時經營人選擇“同時自願繳納制”並須繳納消費稅,但隨後因符合特定條件而申請退稅的程序後,認為流程較為繁複,有必要進行優化,以減輕經營人的經營負擔以及提升行政效率,並有利於業界縮短資金周轉的週期,便利企業營運。為此,特區政府經聽取業界意見後,制定本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涉及修訂現行《消費稅規章》有關進口第II組的酒精飲料產品及第III組的煙葉產品消費稅繳納制度,建議在現行擔保制度中增設“清關時繳納制”,並規定經營人在獲發進口准照時已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指定的銀行開立帳戶,以便預留相應金額以繳納消費稅款項,當產品清關時,經海關檢核通過且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確認已從帳戶成功扣除相應款項後,有關產品方可進口本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