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外餐飲場所 明起豁免旅遊稅 業界料有助引資

“餐飲場所”明起豁免旅遊稅

酒店外餐飲場所

明起豁免旅遊稅

業界料有助引資

【本報訊】《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下稱《業務法》)將於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律明確將非開設在酒店場所內的餐廳、酒吧、飲食及飲料場所歸類為“餐飲場所”,而根據《業務法》修改的《旅遊稅規章》規定,“餐飲場所”提供的財貨及服務可獲豁免旅遊稅。

財政局表示,旅遊稅之課徵對象包括酒店、舞廳、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卡拉OK及開設在酒店場所內的酒吧,納稅主體須於有關行為所涉月份的翌月底前,向財政局遞交M/7格式申報表,申報及繳納旅遊稅。

此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所規範開設在酒店場所內的餐廳亦屬旅遊稅課徵對象,但根據今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的規定,該類餐廳已獲豁免旅遊稅,故毋須遞交M/7格式申報表。

對於“餐飲場所” 獲豁免旅遊稅。餐飲業聯合商會副理事長馮健富表示,受惠對象主要是大型酒樓等場所,相關稅項佔經營成本不少,措施有助減輕業界經營負擔。他相信免稅措施配合當局簡化餐飲發牌程序,有助吸引國際投資者進駐,有利推動“首店經濟”和行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