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採購設登記系統
建投標甄選抽取機制
【本報訊】政府制定公共採購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對公共採購程序的各種類型及步驟等作出規範,將與公共採購法同步於今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有關行政法規草案,對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及直接磋商這五項程序類型的流程作具體規定,並針對“競爭性談判”引人專門規定,包括分為兩個階段,以及於談判前必須完成編製談判文件。
法規亦設立公共採購官方登記系統,以建立公平公正的投標邀請甄選機制,同時規定採購實體應在系統中以隨機方式抽取供應商;規定各採購程序階段的資訊公開義務,公佈的資料須保存至少兩年。法規亦訂定提交和接收投標書及候選申請的方式,包括容許以電郵或傳真方式提交。
為提升公共資源運用的精準度,法規訂定集中採購程序的各項程序步驟,明確財政局與各公共部門之間的協作情況並透過系統化規劃、跨部門協作及彈性化判給,建立高效、透明且具良好成本效益的集中採購機制;構建“採購程序一體化”的跨部門合作,規定由具相應職責及專業技術的部門主導有關採購程序,並強化委託與受委託部門的溝通協作機制,明確界定雙方職權,以提升公共採購程序的效率與質量。
為落實公共採購法有關取得服務開支的金額,將小額不動產修復、修葺或保養的開支金額訂定為最多七十五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