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法案 擬十二月生效

海域使用法案

擬十二月生效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海域使用法》法案的細則性審議工作及簽署意見書。法案將由立法會主席安排提交給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和表決,如獲得通過,法案自今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海域使用法》法案是《海域管理綱要法》的關鍵配套立法,旨在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海域的批准制度。為使海域資源獲得有效利用,法案規定特區政府可透過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許可兩種方式,批准私人利用指定的海域興建設施。

委員會深入研究上述兩種批准方式,認為法案原有文本未能明確區分兩種制度所針對的不同情境,提案人認同有關意見,並對文本作出改善,規定專用批給適用於建設需長期營運的基礎設施,有效期為二至十五年;臨時使用許可則適用於短期的用海項目,有效期最長為兩年。

另一方面,經討論後,政府提交的新文本明確規定適用專用批給制度所興建的設施會無償歸屬特區,而適用臨時許可制度興建的設施須被移除及恢復海域原狀。此外,新文本明確有關申請應向海事及水務局提出,並應附具擬使用海域的具體資料及利用計劃。為確保有關利用海域的計劃符合環保要求,法案新文本亦規定在作出決定前應聽取環境保護局的意見。

新文本亦廢止《海事活動規章》的興建設施准照制度的規定,並將現有的依照有關規章興建的設施納入法案規定的制度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