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立會選舉詆毀社團 初院判被告罪成緩刑

涉立會選舉詆毀社團

初院判被告罪成緩刑

【本報訊】初級法院昨日宣判涉及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一宗違法貼文案件,案中姓蘇男被告二項《刑法典》的“公開及詆毀罪”成立,各判處四個月徒刑,競合 五個月徒刑,緩刑二年,並須向提告的二個社團各民事賠償一萬元和負擔控方訟費等。而他的一項《立法會選舉法》的“關於提名委員會的脅迫及欺詐手段罪”則不成立。

合議庭判詞指出,被告二零二一年被山頂醫院精神科確診廣泛性焦慮症,法庭透過證據認為他雖對民生議題關心,但對時事有極端見解,言行間歇性欠邏輯,被告亦承認去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憤怒而在社交平台公開群組針對多個社團發佈不雅的辱罵貼文,同時涉及選舉提名表。合議庭認為有關言論已構成誹謗且屬嚴重,影響選舉氣氛,故裁定公開及詆毀罪罪成。而他因偏執理解認為貼文內容屬實,法庭對他是否惡意發佈相關假消息存有疑問,所以涉及立法會選舉法有關罪名不成立。

合議庭亦再次告誡被告,作為澳門居民,言行及網上言論須審慎,控制好情緒,切勿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