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制度
擬結合採購法檢討修訂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表決通過公共採購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稱,關於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制度的檢視工作安排,政府分兩步走,先做好公共採購法的立法工作,之後工務部門會檢視,進一步落實政府採購優化工作。
會上,公共建設局稱,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制度具專業性,目前仍適用,但將來會結合公共採購法實施和使用情況,再全面檢討修訂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制度。
有議員關注法律適用範圍未包括公共資本企業。戴建業稱,政府部門與公資企業運作模式不一,公資企業由公監局和相關法規等作管理,但不排除可參照規則、以及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則去處理企業日常業務。
戴建業又提到,目前橫琴適用內地的法律制度,澳門企業參與相關建設工程,需視乎內地對澳門的開放程度,包括CPEA協議等,未來政府亦會推進讓澳門企業參與橫琴建設工作。
公共採購法案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適用範圍,適用於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包括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訂定公共採購的程序類型,分別為“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及“直接磋商”。與現行公共採購制度比較,新增了“競爭性談判”的程序類型,尤其適用於基於智力性質服務的複雜性等公共採購項目之上。
法案又建議設立集中採購制度,由財政局按此為各公共部門及機構統一採購相關的消費品,以為提升行政效率、善用公共資源及節省成本。訂定公共採購的判給準則,分別為“屬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判給準則”和“最低價準則”,並明確規定判給準則應公平及客觀。訂定違反公共採購制度的行政違法行為及相關處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