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升遷修改規定 領導廳級從下層選拔 處長須完成資格課程

“公僕”升遷修改規定

領導廳級從下層選拔

處長須完成資格課程

【本報訊】特區政府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訂明除法定情況外,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而聘任處長則應從已合格完成相應資格課程的人員中選拔,有關資格課程的教學安排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補充規定將與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同於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另外,為確保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及客觀性,法規引入第三方意見機制,在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應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而監督實體在續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亦須重新審視有關人員是否仍符合任職條件,尤其是應具備的公民品德和專業能力,如任期內具有勸誡紀錄,作出續任批示時須對此適當說明理由。

行政公職局局長梁穎妍表示,有關規定訂明,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除法定情況外,包括在其它部門曾經擔任相同或較高職級的公務員,可適用直接調任領導及廳長,而非必須從下級選拔。

至於聘任處長需完成資格培訓課程。梁穎妍稱,政府在處長級別引入資格培訓課程,希望培訓進入特區管治梯隊人才,有關培訓課程過去已舉辦五屆,培訓了一百三十九人,當中近三成已經提拔成為管治梯隊。培訓課程主要是針對處長的核心能力,以能力培養為重心,強調實用性,以脫崗的方式開展,設有考核機制,不須重複培訓。她又稱,會總結過去五屆培訓課程經驗、各個部門對課程的意見,相應調整課程,例如課時方面。

至於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需聽取行政公職局意見。梁穎妍表示,當局會從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提供意見,對建議委任人員的能力、工作經驗作綜合評價,公職局會掌握各公務員在任職過程中的訊息,例如曾否被提起紀律處分,本身有沒有影響委任的負面資料。當局會結合掌握所得訊息,以獨立第三方客觀分析,作為政府委任決定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