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餐飲場所罰款 上限擬調高至卅萬

非法餐飲場所罰款

上限擬調高至卅萬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繼續討論《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關於非法經營的處罰制度,法案建議若場所無任何申請而開業,罰款上下限額提高至兩倍,即四萬元至三十萬元。委員會質疑罰款金額大幅調升的立法取向。

法案建議該法案生效前已獲准照的餐廳、舞廳、酒吧仍由旅遊局監管,飲食及飲料場所仍由市政署監管;新法生效前已啟動的發牌程序,繼續適用原有法例直至准照發放。生效後新發牌場所按新法確定主管部門。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表示,有委員關注新法下,可能出現同一類別場所由兩個部門分別監管,又或同一部門有兩套不同的技術規定情形。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有關執法技術細節。

法案新增多項違法情形,包括使用過期或未妥善保存食品、在操作區域吐痰或咳嗽未遮口鼻、食品接觸地面等,違規者將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可能被要求停業。

委員會將整理問題清單,並計劃於今年內邀請政府召開會議,針對問題清單展開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