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漢殺同鄉上訴獲減刑 終院改判十三年九個月

澳漢殺同鄉上訴獲減刑

終院改判十三年九個月

【本報訊】一名澳門居民在珠海用剪刀刺死同鄉一案,被裁定殺人罪成判囚十五年。被告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經審理,合議庭認為被告行為非直接故意,且考慮到被告初犯,改判十三年九個月徒刑。

案情指,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零時二十分,四十四歲姓王的被告在珠海拱北因為與一名五十四歲澳門居民同鄉發生口角,其後在附近生果檔拿起剪刀刺向對方腹部及大腿後離開,並返回澳門,傷者則當場死亡。被告當天早上前往香港,至晚上八時四十分從外港碼頭入境時被司警截獲。

案件在初級法院審理後裁定被告殺人罪成,判處十五年實際徒刑,另須向死者妻子賠償近二百二十萬澳門元連同相關利息。被告不服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被告仍不服,針對有關裁判的刑事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被告的行為並不構成初級法院所認定的“直接故意”,而是符合《刑法典》規定的“或然故意”,且考慮被告為初犯,因此對被告的判刑稍作減輕。裁定上訴部份勝訴,改判其十三年九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