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擬引入業權人舉證
註銷餐飲准照解“租霸”
【本報訊】餐飲場所業務法引入條文處理餐飲店舖“租霸”問題,建議業權人可向監督實體申請並舉證,證明店舖的准照或登記持有人喪失佔用相關地點的權利,以註銷餐飲店舖的准照或登記。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市政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迎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引述政府稱,過往曾有餐飲店舖結業或退場後,經營者未有主動取消准照或登記的情況,有關條文旨在幫助業權人處理“租霸”問題。
另外,法案將餐飲場所准照及登記證明的有效期定為二年,以減省商企的行政成本,便民利商。梁孫旭稱,一般情況下,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文件,准照續期審批可由現時六十個工作天縮減至三十個工作天。而政府考慮店舖放假的實際情況,建議除特別情況外,連續關閉九十天可被註銷准照或登記。
法案又建議調升行政違法罰金加強阻嚇,當中違反非法經營科處二萬元至十五萬元;倘更改場所間隔、設施、設備、隔油井規格,以及消防通道和出入口數量等,科處一萬五千元至五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