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局向業界介紹勒遷之訴制度
新法針對長期欠租
簡單快捷阻嚇租霸
《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律已於今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新法針對長時間欠租的情況新設了程序更簡單快捷的“勒遷之訴”,只要租客遲交租金滿三個月、有關租金是通過存入澳門的銀行賬戶支付,以及業主已將欠租情況向租客作出書面通知後,便可適用新程序進行勒遷。此外,為加強阻嚇“租霸”,新法亦引入在特定情況下,將租客列入查閱資料的機制。
新法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毋須法官事先批示下,先以租賃合同內承租人的聯絡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沒有聯絡地址,則以租賃房地產的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仍未能成功傳喚被告,則可立即公示傳喚,毋須再向相關部門或實體取得承租人的其它聯絡地址。此外,亦毋須在被傳喚的住所門上張貼告示,只須在上述所指地址的最適當地方張貼告示便可。當司法人員需要破開門戶或遇到抵抗的行為需控制場面,則由負責執行勒遷的司法人員要求警察到場協助以實行勒遷。
新法規定在提交訴辯書狀的階段結束後,只要卷宗具備充份資料,法官可立即審理案件,毋須再進行聽證。如法官認為需要通過庭審才能作出裁決,則應決定在二十日內開庭,亦較一般民事訴訟案件便捷。庭審是由獨任庭(即一位法官)負責聆訊,並規定每一方當事人最多可提供三名證人,且不得因證人不到場而押後聽證。法官可以口頭方式對案件作出裁判,並口述載於記錄中。此外,考慮到新程序較為簡單,因不牽涉複雜的法律問題,因此在第一審程序中毋須強制委託律師。
新法規定如果租客未在接收判決通知後十五日內遷出,業主可通知法院要求執行勒遷,毋須再申請勒遷命令狀。
為加強保障業主,租客遲交租金滿三個月時,業主可在“勒遷之訴”中一併要求租客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因遲延交租而引致的損害賠償。涉及拖欠多期租金時,應分別計算各期租金相應的遲延損害賠償。若租客於遲延時起八日內終止遲延狀況,則業主無權要求損害賠償。 業主還可一併要求支付訴訟待決期間產生的租金及遲延損害賠償。同時,租客在“勒遷之訴”中不得提出反訴。但他們得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以維修費用抵銷部份欠租(前提是維修費用不超過業主請求的租金及索償金額)。另一方面,租客亦得通過單獨的訴訟以維護自身權利。另外,如果遲延支付租金未滿三個月,且在此期間內合同因欠租而被解除,則不適用賠償制度。
政府指“租霸”問題一直深受社會關注,有個別的承租人為了迴避繳付租金而刻意不合作,導致出租人難以收回拖欠的租金,但“勒遷之訴” (即結束租賃)需時,令出租人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收回出租的單位。因此認為有必要針對現行“勒遷之訴”進行檢討,經參考葡國的相關利度並聽取業界的意見後,政府制定《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
上屆立法會通過修改勒遷之訴制度
勒遷制度修改通過
簡化流程解決租霸
列黑名單兼要賠償
去年十月中旬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細則性討論期間,議員對法案未有太多問題,各條文經逐一表決,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法案已在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法案目的在於簡化流程以解決“租霸”的問題,包括建議租客延遲三個月支付租金,業主即可啟動勒遷程序;租客若欠租超過三個月,業主在解除合同的同時有權要求“租霸”賠償。
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當日引介主要內容時表示,法案原建議租屋時的按金可用作抵償欠付的租金,李靜儀指法案最初文本擬修改《民法典》中關於預付租金的規定,這一修改將意味著“按金”可用於抵償欠付的租金,但法案擬引入的修改還會改變對“按金”性質和用途的通常理解,委員會建議慎重考慮擬引入修改的必要性。政府經聽取委員會意見,為避免在計算欠租月份時產生爭議,亦避免因規定可用“按金”抵償欠付租金可能衍生的操作問題,法案最後文本刪除修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的內容,維持現行法律規定。
此外,法案引入資料查閱機制,可查閱“租霸”的資料。但可查閱的資料內容並非完全公開或公示,而只限於特定主體(即房地產中介人)在履行職務時查閱。新增的制度既可以對曾拖欠租金且不積極履行法院判決的承租人起到警示和懲戒作用,亦可保障未來的出租人。同時,法案規定有“取消查閱”機制,不至於對被查閱者的利益或信譽形成長久損害,符合比例原則。(政府對納入查閱資料名單者,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取消查閱”,(一)是租客向房屋局提交債務已消滅的證明,(二)是法院辦事處通知房屋局相關債務已處理,(三)是參照非法旅館制度,有關資料有效期是五年,五年後自動“取消查閱”。)
按照新法“勒遷之訴”約需時半年,較舊有程序快最多一年。在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生效後,執行勒遷行動的方式與現時一樣,亦是由司警人員執行。
法務局在法律生效前聯同多個基層社團、商會、業界團體等舉辦九場講解會,逾五百名來自不同階層人士、社區前線工作人員及地產中介人等參加。
法務局表示,在各場講解會上,法務局代表詳細講解以新程序進行勒遷之訴的適用前提、修法所簡化的訴訟流程,以及新增“將租客列入查閱資料”的機制等內容。與會者主要關注如何符合適用新程序的前提、新程序的時間、訴訟費用,以及如果租客不履行法院判決業主如何執行勒遷等問題;法務局代表均作出詳細解答。
欠租金滿三個業主可向法院啟動勒遷程序
房屋局人員向地產業界介紹勒遷之訴制度
欠租三個月可啟勒遷程序
澳門的《租務法》規定,在不動產租賃開始到期滿或續期期滿不足三年時,出租人無權單方面終止合同。這項修法旨在加強租戶的權益保障,例如為企業提供更長的穩定經營時間,但同時也引發了“租霸”的問題。
為回應社會關注的“租霸”問題,上屆立法會針對此情況,修改民事訴訟法典中的“勒遷之訴”制度。原建議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便可適用新程序進行勒遷。立法會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法案當日,列席的時任行政法務司司長(現任立法會主席)張永春認為,欠租五個月已明確承租人的意圖。但張永春承認,政府並無明確科學數據解釋為何欠租期限設為五個月,但強調經謹慎考慮和平衡業主與租客的權益,以及制度的目的及運用,是針對刻意拖欠租金的租客,不希望租客因資金周轉等問題欠租一至兩個月就會被趕走。
法案在立法會一常會和政府細則性審議期間,政府新文本建議將啟動簡易勒遷程序要件之一的欠租達五個月,改為欠租三個月,但按金不能抵銷租金,同時引入遲延支付租金的損害賠償,即業主除可向“租霸”追回拖欠月租外,可要求對方支付拖延交租引致的損失,以加強阻嚇力。
原告業主向“租霸”提出勒遷請求時,可一併提出判處被告支付租金和《民法典》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而有關損害賠償是指遲延支付租金引致的賠償,當中不包括因租務糾紛引致的其它物品類、單位內設施損壞賠償。
例如,甲業主與乙租客簽訂了租賃合同,並訂定乙須於每月一日向甲支付一萬元的租金。但乙欠繳二零二五年一月至六月的租金,甲於六月十二日向法院提起“勒遷之訴”。按照新法律規定,由於乙遲交租金已滿三個月,甲除可請求法院判處乙支付一月至六月的租金外,還可要求乙支付遲延損害賠償。
至於如何計算遲延損害賠償金額?乙因拖欠一至五月的租金,且遲延已超過三十日,所以甲有權要求乙支付等於拖欠租金金額的損害賠償。而乙在六月一日起亦沒有向甲支付租金,直到甲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六月十二日,有關遲延已超過八日,甲有權要求租金金額一半的損害賠償。經計算,甲可請求的遲延損害賠償金額為五萬五千元(一萬元租金x 五點五月)。
甲在提起訴訟時,可要求法院判處乙支付拖欠的六個月租金六萬元,加上遲延損害賠償五萬五千元,即合共十一萬五千元。
至於法案原建議租屋時的按金可抵償租金。有議員指按照法律規定,按金有其特定的用途,例如樓宇在交還業主時,可能存在結構性損害,或租客拖欠管理費、水電費等,則可以按金抵銷損失,而且以按金抵銷租金或可能會衍生實務操作問題。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決定維持現有規定不作修改。